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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毒品基础知识

1、什么是毒品?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

2、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具有依赖性;

(2)具有非法性;

(3)具有危害性。

3、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

(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毒品是如何分类的?

毒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

(3)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

(4)根据毒品对人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5、什么是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

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6、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

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

类种。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特殊

管理办法,进行管制。

7、什么是罂粟?

罂粟是罂粟科两年生草本植物。罂粟花期过后,结出椭圆形的蒴果,在成熟蒴果

上切割,可渗出白色浆汁,把浆汁凉干,就成为棕黑色的胶状物—鸦片。鸦片是制

造吗啡和海洛因的原料。

8、什么是罂粟壳?

罂粟壳又称米壳、御米壳、粟壳、鸦片烟果果、大烟葫芦、烟斗斗等。罂粟壳是

罂粟的成熟干燥果壳,呈椭圆形或瓶状卵形,直径1.5~5厘米左右,长3~7厘米

左右。外表面黄白色、浅棕色至淡紫色,平滑,略有光泽,表面常见纵向或横向割痕。

气味清香,略苦,可入药。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等鸦片

中所含有的成分,虽含量较鸦片小,但久服亦有成瘾性。因此,罂粟壳被列入麻

醉药品管理的范围予以管制。

9、什么是鸦片?

鸦片,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鸦

片因产地不同,呈黑色或褐色;有氨味或陈旧尿味,味苦,气味强烈。生鸦片经

烧煮和发酵,可制成精制鸦片,呈棕色或金黄色。吸食时散发香甜气味。鸦片最

初是作为药用,目前在药物中仍有应用,如阿片粉、阿片片、复方桔梗散、托氏

散、阿桔片等,主要用于镇咳、止泻等。

10、什么是吗啡?

吗啡是鸦片(阿片)中最主要的生物碱,从鸦片提取而成。纯净的吗啡为无色或

白色的粉末或结晶。粗制吗啡称为“黄皮”。吗啡制剂多以盐酸盐的形式存在,

医学上叫盐酸吗啡。吗啡的成瘾性很强,海洛因、杜冷丁、美沙酮等都是吗啡的

衍生物

11、吗啡的药理作用有哪些?

吗啡的药理作用主要是:

(1)镇痛。吗啡有强大的镇痛作用,并且持续时间长。

(2)镇静。吗啡可有效改善因疼痛引起的焦虑、恐惧等不愉快情绪。

(3)止咳。能抑制大脑呼吸中枢和咳嗽中枢活动,使呼吸减慢并产生镇咳作用;

(4)止泻、通便。能兴奋胃肠道平滑肌、括约肌,有止泻和通便的作用。

12、什么是海洛因?

海洛因(Heroin)是吗啡的半合成品,化学名称叫二乙酰吗啡,呈灰白色粉末状,也

就是人们所说的“白粉”、“白面”。年,医院经人工合成海洛

因。其简要过程是:从罂粟果实中收取浆汁,风干后制成鸦片,将鸦片溶于水,经化

学过程制成吗啡,再将吗啡经过不同的化学处理合成粗制海洛因,粗制海洛因经进

一步纯化,便成为海洛因。年,拜尔(Bayer)药物化学公司将海洛因作为戒断药

批量生产,用其治疗吗啡成瘾,但在应用中发现其成瘾性比吗啡更为强烈,其药效与

毒性达到同等数量吗啡的3~5倍。此后,各国取消了海洛因在临床上的应用。海

洛因的合成,不仅没有成为药品造福人类,反而成了危害人类的“白色瘟疫”。

13、什么是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

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14、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

种。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

法,进行管制。

15、什么是兴奋剂?常见的有哪些?

兴奋剂是加速和增强中枢神经系统活动,使人处于强烈兴奋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

品。兴奋剂的种类繁多,大多通过人工合成,常见的有:苯丙胺类(冰毒)、苯

丙胺类衍生物MDMA、MDA(摇头丸)、可卡因、咖啡因等。

16、什么是抑制剂?常见的有哪些?

抑制剂是指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常见的抑制

剂有:巴比妥类、安定类和非巴比妥类三种。

17、什么是致幻剂?常见的有哪些?

致幻剂是指影响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可引起感觉和情绪上的变化、对时间和空间

产生错觉、幻觉直至导致自我歪曲、妄想和思维分裂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一类精

神药品。常见的有:天然致幻剂--仙人球毒碱(麦司卡林)、致幻蘑菇菌等;人

工合成的致幻剂--二甲基色胺、麦角酸二乙酰胺和苯环已哌啶等。大麻、冰毒、

阿托品、东莨菪碱亦有一定的致幻作用。

18、什么是冰毒?

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

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故其丸剂又有“大力丸”之称。因苯丙胺的

英文译音为安非他明,故甲基苯丙胺也有甲基安非他明之称。甲基苯丙胺可以在

麻黄素化学结构基础上改造而来,故又称去氧麻黄素。

“冰毒”最早由日本人发明,在二次大战时,日本侵略者给士兵服用冰毒,以提高

战斗力。50年代在我国叫“抗疲劳素片”,年在重庆曾出现过吸食冰毒的成

瘾人群。年,在山西、内蒙古等地也发生过滥用的问题。后来国家禁止了

去氧麻黄素的生产、销售与使用。

19、冰毒有哪些危害?

冰毒属苯丙胺类中枢神经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吸食冰毒可产生

强烈的依赖性,在人体内的作用快而强,一旦断药,会出现戒断症状。用药后精

神兴奋、性欲亢进,对食物和睡眠的要求降低,常导致激动不安和暴力行为。

20、什么是“摇头丸”?

“摇头丸”是安非他明类衍生物,是亚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明的片剂,属中枢神经

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摇头丸”是其俗称,意为会摇头的药丸。

21、“摇头丸”有那些危害?

“摇头丸”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服用后表现为:活动过度、情感冲动、性欲亢进、嗜舞、偏执、妄想、自我约束

力下降以及出现幻觉和暴力倾向等。

22、什么是可卡因?

可卡因俗名“可可精”,是从古柯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中枢神

经兴奋剂,其盐类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略苦而麻,易溶于水和酒精,兴奋

作用强,也是一种强效局部麻醉剂。

23、可卡因有哪些危害?

吸食可卡因可产生很强的心理依赖性,长期吸食可导致精神障碍,亦称可卡因精

神病。易产生触幻觉与嗅幻觉,最典型的是有皮下虫行蚁走感,奇痒难忍,造成严

重抓伤甚至断肢自残,情绪不稳定,容易引发暴力或攻击行为。长时间大剂量使用

可卡因后突然停药,可出现抑郁、焦虑、失望、易激惹、疲惫、失眠、厌食。长

期吸食者多营养不良,体重下降。

24、什么是大麻?其主要成分是什么?

大麻为桑科一年生草本植物,雌雄分株,原产亚洲中部,现遍及全球,有野生、

有栽培。大麻的变种很多,是人类最早种植的植物之一。大麻的茎、杆可制成纤

维,籽可榨油。作为毒品的大麻主要是指矮小、多分枝的印度大麻。大麻类毒品

主要的活性成分是四氢大麻酚(THC)。

25、大麻类毒品包括哪些?有哪些特性?

大麻类毒品分为三部分:

(1)大麻植物干品:由大麻植株或植株部分晾干后压制而成,俗称大麻烟,其

主要活性成分THC的含量约0.5-5%左右。

(2)大麻树脂:用大麻的果实和花顶部分经压搓后渗出的树脂制成,又叫大麻

脂,其THC的含量约2—10%左右。

(3)大麻油:从大麻植物或是大麻籽、大麻树脂中提纯出来的液态大麻物质,

其THC的含量约为10—60%。

26、大麻对人的身体有哪些危害?

大量或长期使用大麻,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1)引起精神障碍。吸食过量可发生意识不清、焦虑、抑郁等,对人产生敌意、冲

动或有自杀意愿。长期吸食大麻可诱发精神错乱、偏执和妄想。

(2)对记忆和行为能力造成损害。滥用大麻可使大脑记忆及注意力、计算力和判

断能力减退,使人思维迟钝、木纳、记忆混乱。长期吸食还可引起退行性脑病。

(3)影响免疫系统。吸食大麻可破坏机体的免疫系统,造成细胞与体液免疫功能低

下,易受病毒、细菌感染,所以,大麻吸食者患口腔肿瘤的多。

(4)吸食大麻烟可引起气管炎、咽炎、气喘发作、喉头水肿等疾病。吸一支大麻

烟对肺功能的影响比一支香烟大10倍。

(5)影响运动协调。吸食大麻过量时可损伤肌肉运动的协调功能,造成站立平衡失

调、手颤抖、失去复杂的操作能力和驾驶机动车的能力。

27、什么是杜冷丁?

杜冷丁的化学名称叫哌替啶,是人工合成的吗啡代用品,其盐酸盐为白色结晶状

粉末,无嗅,能溶于水和乙醇,一般制成针剂。对人体的作用机理与吗啡相似,

但欣快、镇痛作用较吗啡小,具有一定成瘾性,被列入国家麻醉药品予以管制。

28、什么是咖啡因?

咖啡因系中枢神经兴奋剂,俗称咖啡精,因是从天然植物中提取的生物碱,又称咖啡

碱。在茶叶、咖啡、可可和可乐等饮品中都含有咖啡因。咖啡因被列入国家一类

精神药品管制,在临床上限制使用。咖啡因虽然无生理依赖性,心理依赖性也很小,

但贩毒、吸毒人员常将咖啡因掺到海洛因中贩卖和使用。

29、什么是盐酸二氢埃托啡?

盐酸二氢埃托啡(DHE)是近年来我国新研制的一种高效麻醉性镇痛药,多为片

剂,属化学合成的阿片受体激动剂。服用盐酸二氢埃托啡可造成生理和心理依赖

性,其成瘾性比海洛因还强,因此被列入麻醉药品严格管制。

30、毒品与药品有什么区别?

毒品与药品,往往具有双重的属性:

(1)合理用于医疗目的、用以为病人解除病痛的就是药品,反之,滥用的就是毒

品。麻醉性镇痛剂与部分精神药品就属此种情况,如吗啡针剂、阿片片、复方桔

梗散、可卡因、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2)药品是出于医疗的需要,具有医疗价值;而毒品本身不具有药用价值,不

是出于医疗目的而生产或使用。如海洛因、大麻、冰毒及摇头丸等,它们在临床

上不具有任何药用价值,仅有毒品单一的属性。

(3)“药品”和“毒品”具有双重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生产、使用的药品就是毒品,

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就是药品。

31、海洛因为什么被称为“4号”?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将海洛因称为“4号”,其实,海洛因并无编号。

有关国际禁毒组织在对毒品的排列时曾分为10个号码,因海洛因在世界毒品的

走私犯罪活动中占主要的地位,便将海洛因排在了第3和第4号,即3号或4

号毒品,由此使人们误认为海洛因还有1号和2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际

上对海洛因只定性而不定号,只要是海洛因,一般只标明含量和数量,而不认定

是多少号的海洛因。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更加隐秘的从事毒品交易,

把这种误称代号沿用了下来,使“4号”成为了毒品犯罪分子称谓海洛因的代名词。

32、世界“三大毒源”地是指哪些地方?

世界上毒品种植和生产主要集中在三个地区。“金三角”和“金新月”主要生产鸦片,

分别地处东南亚和西南亚。“银三角”主产可卡因,地处南美地区。

(1)“金三角”地区。位于老挝、泰国、缅甸三个国家的接壤地区。因盛产鸦片,以

“金三角”在世界著称。金三角的毒品主要产于缅甸,缅甸与我国有漫长的边境线,

是我国海洛因来源的主要毒源地。

(2)“金新月”地区。位于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接壤地区,是世界

鸦片生产的另一大产地。

(3)“银三角”地区。位于南美,盛产古柯、可卡因。可卡因为白色粉末,人们便

将该地区称为“银三角”。

第二部分禁毒法律法规

33、我国有关禁毒的刑事法律有哪些?

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新《刑法》,将《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有关禁毒的刑事立法部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

范,成为我国目前现行的惩治毒品犯罪最完善的刑事立法。除《刑法》第3章第

4节第条,专门规定了有关反洗钱的内容外,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

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34、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该受

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

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

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

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35、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36、毒品犯罪的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4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

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

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

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

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造成危

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

规定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

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

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实施毒品犯罪而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

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8、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有哪些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体现了以下特点:

(1)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分子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

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2)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特点,《刑法》

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毒品犯罪都规定了应当或可以判处

罚金。

(3)增加了适用刑罚种类。对每一类毒品犯罪,除明确规定适用的主刑外,还

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

39、认定毒品犯罪事实应采取哪些步骤?

在认定毒品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一般应包括下列步骤:

(1)筛选毒品犯罪事实,评价毒品犯罪危害程度。任何一起毒品案件都包含了

诸多方面的事实、情节和因素,有些对定罪有意义,有些则不影响定罪。筛选犯

罪事实,就是以毒品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为标准,选出符合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

然后根据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评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定

其危害程度。如果社会危害达到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则构成犯罪,如

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定为犯罪。

(2)确定能否构成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

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必

须在《刑法》规定之范围内定罪处刑。又根据新《刑法》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要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

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且本法施行之日起,使

用本法规定。”也就是说,从年10月1日开始毒品犯罪的刑事处罚只能

按照《刑法》定罪处刑,《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已无效。

(3)选定适合的法律条文,确定具体的罪名。依照《刑法》的内容,选出最适

合该行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根据行为的特征选择该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与行为相

符合的罪名。

(4)确定构成犯罪的其他内容。即确定是否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的国际贩毒”

等刑法规定的具体量刑情节等内容。

40、认定毒品犯罪事实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认定某一个毒品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时,要注意考虑下列问题:

(1)毒品的种类。不同种类的毒品对人体的危害性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相

同,因此,《刑法》对不同类的毒品在犯罪构成中规定了不同的数量标准,有些

毒品犯罪则没有明确“起刑点”,因而,在认定毒品犯罪事实时首先应确定毒品的

种类和性质。

(2)毒品的数量。相同种类的毒品,数量的多少,则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

小,因而《刑法》对某些毒品犯罪明确规定“一定数量”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如:非法持有鸦片克以上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

不满50克,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行为情节。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手段、后果、次数等情节,直接或间接

地反映着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刑法》也将一些情节规定为构成某一

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置后又

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即使其种植数量未达到法定起刑点,也应按非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罪定罪;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手段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的,则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

(4)犯罪的对象。有些毒品犯罪的构成,是以特定的犯罪对象为构成要件的,

如: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是以毒品为特定犯罪对象

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其特定对象是毒品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特定的对象,

则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41、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毒品罪(第条);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条);

(3)非法持有毒品罪(第条);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条);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条);

(6)走私制毒物品罪(第条);

(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条);

(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条);

(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条);

(1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条);

(11)强迫他人吸毒罪(第条);

(12)容留他人吸毒罪(第条);

(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条)。

42、走私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

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

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

的行为。

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3、常见的走私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

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

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

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

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

品并偷运出境的。

44、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对走私毒品罪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走私鸦片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

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

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克以上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它少量毒

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5、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1)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

可结合在一起。

(2)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

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制造毒品罪侵

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根据我国《麻醉药

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类药品只能由国家卫生主管

部门审批或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收购,其运输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有关生产

单位、供应单位和运输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运输;其生产只能

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上述两类药品的销售、运输和生产。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

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

营利,也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实际到达目的与否,均不影响

本罪的成立。

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包括从毒

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对毒品的精练、加工、配制,以及用化学方法合成毒品等。

(4)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还

可以由单位构成。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

不构成犯罪。

(6)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

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

该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6、常见的贩卖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贩卖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贩毒,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

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

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

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的,等等。

47、常见的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运输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

(1)自身携带毒品的;

(2)伪装后以合法形式由交通运输部门托运或者交邮电部门邮寄的;

(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携运毒品的;

(4)以运货为名,雇佣人员和车辆运输毒品,毒品犯罪分子和毒品“人货分离”、

分段转运的,等等。

48、常见的制造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下列行为应当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

从大麻中提炼、制造大麻烟、大麻脂、大麻油的;

从麻黄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炼、合成冰毒、摇

头丸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

甲烷或者其它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等等。

49、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

的?

(1)依照《刑法》第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

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

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克以上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

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照《刑法》第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

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它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以制造毒

品罪的共犯分别论处。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

款。

(5)依照《刑法》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

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按《刑法》第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

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贩卖毒品罪处罚外,并对单位

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50、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指对

毒品的事实上控制和支配。所谓非法持有,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

神药品管理办法》而持有、占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所谓一定数量,是指

《刑法》规定的鸦片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数量较

大的其它毒品。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不论其国籍和职业,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刑法》对非法

持有毒品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除客观上能够认定持有毒品行

为是其它犯罪的组成部分外,其它所有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均构成本罪。

51、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应该具备哪些法律特征?

(1)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行为对于毒品的来源并无特殊要求,至于是行为人

自己购买、非法占用或者祖辈遗留,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没有影响;

(2)非法持有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

(3)非法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前者的成立是所有共同犯

罪人实际上共同享有对毒品的支配权并相互明知;

(4)非法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并非一持有就构成犯罪;

(5)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5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非法持有鸦片克以上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

上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3、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注意什么问题:

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应注意本罪作为持有型犯罪,是在难以证明犯罪分子

持有的毒品的来龙去脉、难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其它有关毒品犯罪追究持有人刑事

责任的情况下,为严密刑事法网、不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

责任而设置的一种堵漏型、补充性的定罪。因此,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分子持有的

毒品的来源、持有的目的以及去向的,均应直接根据刑法有关罪名定罪,而不能

以本罪论处。

5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

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

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正常活动,而

且为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继续犯罪制造了前提条件。

(2)包庇的对象必须是已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即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

子和作案后潜逃尚未抓获归案的犯罪分子,也包括脱逃的未决犯和已决犯。至于

毒品犯罪分子所犯的具体罪名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分子予以庇护即掩护、包庇为其

掩盖罪行的行为。其包庇方式,不仅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毒品犯罪

分子掩盖罪行,而且也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掩藏犯罪工具,为其潜

逃提供帮助等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上述毒品犯罪分

子而有意予以包庇。即根据行为人对包庇对象的了解及所知的其它有关情况,结

合其行为的客观表现,有充分的事实能够证明行为人应该知道包庇的对象是上述

的毒品犯罪分子的,就应当认定为“明知”,而予以定罪。另外,行为人必须是在

上述毒品犯罪分子已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后才明知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事先

通谋的,则以共犯论处。

认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时应注意:分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一般“知情不举”的区别。

5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条规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

他国家机关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前款

从重处罚;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6、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及其犯罪构成是

什么?

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

行为。

(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

斗争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

品、毒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隐藏毒品、转移、隐瞒毒

品、毒赃的场所,也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毒赃,而仍然为毒品犯罪分

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不知为毒品、毒赃,而实施了窝藏、转移、隐

瞒毒品、毒赃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应注意:把握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窝藏、转

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定性;划清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5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

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58、走私制毒物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

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

毒品的原料和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

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依照《海关法》第47条、《刑法》第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制毒化学品,而实

施走私行为。

认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59、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条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违反国

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

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该罪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

以罚款。

60、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所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

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

毒品的原料和配剂的管制。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买卖制毒物品的行

为。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化学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的重要生产原料,又可

以作为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因而对于这些物品的销售和购买、使用,国家实

行管制,违反这些规定非法进行买卖,即构成本罪。具有合法手续依法进行买卖,

不构成本罪。本罪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在境外买卖或者跨境买卖,不构成本罪,

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买卖的物品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

品,而仍然实施买卖行为。如果误以为是其他化学物品而加以买卖,或者受人欺

骗为他人代买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该注意: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正确认定犯罪形态。

61、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条之规定,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

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6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

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

提炼、加工鸦片、吗啡、海洛因等麻醉药品的原植物,它既可作为制造医用麻醉

药品的原料,又可成为制造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原料。为了保证制造医用麻醉

药品的需要,又要防止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来制造毒品,国家对这些植物的种植

实行严格的管制,严禁非法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批准,或经国家批准

但违反指令计划而超量种植,都是非法的。在我国,毒品原植物主要是指罂粟和

大麻。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数量较大的

毒品原植物的行为。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获等一

系列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

条规定:数量较大是指种植罂粟株以上。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而故意种植。

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区别;本罪与妨害

公务罪的关系。

6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

的?

依照《刑法》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株以上不满株或者其它

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

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6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及其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

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

物种子、幼苗,而仍然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认定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

界限;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区别。

6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

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6、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

么?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

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具体认定罪名

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选择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认定。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

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其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曾

吸食、注射过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

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精神或金钱、物质及其它方法勾引、诱使、鼓吹、拉拢本无吸

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从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有意在他人面

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奇妙幻觉和兴奋,以刺激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的好奇心等。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授意、挑拨或唆使为手段,鼓动本

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或意志不坚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

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动作。

所谓欺骗,是指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毒品真象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

以吸食、注射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均可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只要行为

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3)犯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报复,还是拉人下水,只要实

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本罪。

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应注意:犯罪与治病的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

罪的区别;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6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

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

处罚。依照《刑法》第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68、强迫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

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

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杀伤、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方

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进行威胁和恐吓,

实行精神强制,使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产生恐惧,迫使他人违心地吸食、注

射毒品。胁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确的语言进行威胁,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

意行为进行威胁。胁迫的内容无论真实与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即是胁迫。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论

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应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以

及强迫他人吸毒行为的定罪问题;强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69、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从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70、容留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

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

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

对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

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注意: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本罪

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如

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走私、贩卖毒品而提供毒品的,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

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

71、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

(2)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

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

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

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

数罪并罚。

(3)依照《刑法》第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7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及其犯罪构成?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

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

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的管理规定,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一是该行为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供的对象必须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三是提供的药品

必须是受国家管制的、即可以作为毒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四是非法提

供的行为必须是无偿的供给或赠送。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

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一是明知提供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明知提供的药品是受

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是明知接受药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

人;四是主观上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认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应注意:注意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贩

卖毒品罪的界限。

7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

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向吸食、注射

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依照《刑法》第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74、我国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等予

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

理办法》,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

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

办法》,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

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

政处罚问题。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

单处或者并处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禁毒行

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

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75、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

法行为。

(5)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76、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对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77、什么是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违法行为?

应如何处罚?

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走私、非法买卖、

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数量较少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走私行为,按海

关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78、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应如何处

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

原植物数量不满株且无其它情节的行为。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9、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

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

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

少,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的,予以没收,

处以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下罚款。

80、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应如何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0元

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

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第三部分禁毒工作方针

81、我国的禁毒工作方针是什么?

年,在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国家禁毒委员会提出了“三禁”(禁贩、禁

种、禁吸)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年,国

家禁毒委员会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针对一些地方制造“冰毒”犯罪情况突出的

情况,及时调整禁毒工作方针,将“三禁并举”的方针调整为禁吸、禁贩、禁种、禁

制“四禁并举”。

82、建国初期的禁烟运动采取了哪些措施?有哪些成

效?

旧中国遗留下严重的毒品问题,建国初期,全国罂粟种植面积达1多万亩,有

0万人吸毒,30万人以制、贩毒为业;在中央政府领导下,我国用三年左右

的时间,发动群众,力禁烟毒,基本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

认的奇迹。建国初期我国禁毒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取缔烟馆;强制戒毒;教育自

戒;禁种鸦片;打击贩毒。

83、我国目前毒品问题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目前毒品问题的性质,已由毒品过境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受

害国,而且,毒品的危害还在进一步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全球性的毒品泛滥,毗邻我国西南边境的“金三角”毒

品生产规模扩大,境外毒品开始对我进行渗透,过境贩毒引发了我国毒品的死灰

复燃;70年代末至80年代,我国毒品问题表现为以过境贩毒为主,毒品问题主

要在西南边境局部地区,危害也局限在局部地区。90年代以来,我国的毒品问题

逐渐严重,并发展成为过境贩毒与国内消费并存,毒品问题发展蔓延到全国的大

部分地区。目前,在过境贩毒情况严重的同时,国内毒品消费的情况更加严重,

许多地区已泛滥成灾。预计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毒品违法犯罪将处

于蔓延发展的阶段,吸毒人数仍将增多,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还会蔓延,少数地区毒品

问题可能趋于严重、甚至恶化。

84、为什么禁毒必须坚持“四禁”并举?

“四禁”并举符合毒品问题的发展规律,符合我国的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

略;吸毒、贩毒、种毒、制毒互有联系,相互刺激,互为因果;目前我国吸毒、

贩毒、种毒和制毒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并存;近年来,国际社会已经注意到减少

供应与减少需求同等重要,提出减少需求与减少供应并重的原则。所以,坚持“四

禁”并举,就是减少毒品供应与减少毒品需求的统一。

85、我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禁毒目标是什

么?

我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禁毒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提高戒毒效果,减

低复吸率,控制新吸毒人员的滋生;基本禁绝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最大

限度把毒品堵在境外和查获在边境地区;加大禁毒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全民族

的禁毒意识;加强禁毒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加有力地打击毒品违法

犯罪活动。

第四部分禁毒预防宣传教育

86、哪些人属于吸毒的高危人群?

吸毒的高危人群是指容易沾染毒品的重点人群。在我国,容易沾染毒品的重点人

群,从年龄来分,以青少年为主;从职业来分,以无业人员、个体户和流动人口

居多;从层次来分,文化素质低的占多数。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吸

毒者,在现实中高危人群更容易沾染上毒品。因此,加强面向高危人群的禁毒预

防和宣传教育,是开展禁毒工作的重点,也是禁毒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87、为什么要把青少年作为禁毒预防教育的重点?

在吸毒者中,由于无知、好奇、被他人引诱而吸毒的青少年的比例最高。青少年

正处于生理、心理发展时期,心理防线薄弱,好奇心强,判别是非能力差,不易抵制毒

品的侵袭,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最易受到毒品的侵袭。

因此,对青少年进行远离毒品的教育是禁毒预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88、什么是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就是以禁吸戒毒工作为重点,把禁吸、禁贩、禁种、禁制

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居(村)

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使政府部门禁毒行为转化为全社会的行为,逐步

扩大“无毒社区”的范围,积小区为大区、积小胜为大胜、积大胜为全胜,直到实

现全国“禁绝毒品”的目标。

89、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什么?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以城乡小型社区(城市一般是街道,农

村一般是乡镇)为单位,在社区政权组织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整个社区的禁毒

管理机制和工作责任制,以禁吸戒毒为重点,把禁毒责任分解落实到社区内的各

个单位和每个人,努力实现无毒目标,创建一片净土。

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标准是:达到“四无”,即无贩毒、无吸毒、无种毒、无制

毒。

90、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有何重要意义?

创建“无毒社区”活动,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全民动员、综合治理的战略要求,是

持久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有效载体。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可以:

(1)实现“一个转变”。即变禁毒部门的单一行为为政府领导下的社会行为。

(2)突破“一个关键”。即突破禁吸戒毒这个“瓶颈”。禁吸难,难就难在戒毒巩固

难,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社区内每个吸毒人员的监控

和帮教工作。

(3)带动“两个结合”。开展创建活动,社区组织对禁毒工作总揽全局,集教育、打

击、防范、管理为一体,有机地把各项禁毒工作结合在一起。同时,也有利于禁毒

工作与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的结合,带动社区经济、政治等全面建设的发展。

(4)创建一片净土。促进各地区、各部门都从自己做起,从基层的社区和单位做

起,努力实现无毒目标,在此基础上,积小区为大区,积小胜为大胜,直至全胜,最终在

一地、一市、一省,最后在全国禁绝毒品。

总之,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毒工作新途径,代表着我

国禁毒工作的发展方向。

91、什么是禁毒教育的“五个一工程”?

禁毒教育的“五个一工程”: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一所禁毒教育基地;

各大中小学校每年都要集中开展一次禁毒教育活动;各地都要组织一批禁毒宣传

理论研究成果;创作一批禁毒文艺作品;培养一批青年禁毒志愿者。

92、什么是药物滥用的三级预防?

(1)药物滥用的一级预防,是对有药物滥用潜在危险的社区与人群,特别是青少年

和其他易感人群,进行禁毒预防的普及宣传教育。目的是让人们不要去错用、误

用和试用毒品。

(2)药物滥用的二级预防,是对处于药物滥用高度影响下的社区和存在的药物滥

用人群,进行禁毒预防的集中宣传教育。目的是对这部分人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和早期控制。

(3)药物滥用三级预防,是积极防止和消除由于药物滥用所带来的对身体和社会

的危害。

93、国家对公民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有何规定?

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动员、支持和配合,除了禁毒执法部门加

强专门的禁毒工作以外,还要广泛的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

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国家予以提倡和奖励。《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公民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和制

造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同

时,也鼓励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如有检举、

揭发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部分禁吸戒毒工作

94、什么是吸毒?

吸毒,就是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过去传统使用的毒品主要是鸦片(大烟),因最初吸食大烟的方式是从

口鼻吸入,所以人们将这种吸毒方式称为“吸”。在民间,“吸毒”与“吸大烟”是同义

词。现在,“吸毒”一词的内涵已扩大:一是毒品的范围扩大了,即凡不是以医

疗为目的的滥用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都属于吸毒的范围;二是吸毒的方式增多

了,由过去单一的烟吸发展为口服、鼻吸、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等。

95、吸毒的方式有哪些?

吸食毒品的方式主要有:烟吸、烫吸、鼻嗅、口服、注射等5种常见方式。

1、烟吸。将毒品掺入烟丝,通过吸烟将毒品吸入体内。

2、烫吸。将海洛因放在铝箔纸上或金属匙上,下面用火加热,毒品升华为烟雾,吸

毒者用力吸吮缕缕毒烟,又称为吸烫烟。

3、鼻嗅。又称鼻吸。用小管对准鼻孔,通过鼻粘膜将毒品吸入。

4、口服。口服多为毒品的片剂,如口服冰毒片、摇头丸等。

5、注射。皮下注射、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

96、吸毒为什么会成瘾?

人吸毒为什么会成瘾?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统一确切的答案。以吸食海洛因为例,

对成瘾机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人体内本身就有一种类似阿片类物质的存在,当

从外部大量摄入阿片类物质时,外来的阿片类物质逐渐取代了原来内在的阿片类

物质,扼制了原来人体内正常阿片类物质的形成和释放,从而破坏了人体内的正

常平衡,形成人体在生理、心理上的依赖,只有不断的递增这种外来的“摄入”,

才能保持人体生理、心理上的平衡。如果中断外来的毒品供应,吸毒的人就会因

“犯瘾”而引发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

(1)吸毒成瘾是服用毒品后人的机体生理和心理发生某种变化的一个过程。有

的专家将吸毒成瘾视为一种脑疾病。

(2)人吸毒后,毒品物质会迅速传送到人的脑部,并与人的某种受体物质结合,

反复多次后,人体对毒品的耐受性提高,药物的作用逐渐减弱,吸毒者只能以更大

的剂量连续不断地来抑制身体反应,满足生理渴求,从而愈陷愈深不能自拔。

(3)吸食毒品,使人在生理上形成“奖赏性强化”的后果,导致在心理上产生依赖

性,即强烈的渴求感,也称为“想瘾”或“心瘾”。

(4)人一旦吸毒成瘾,生理依赖与心理依赖又互相强化,因心理依赖而加重生

理依赖,生理依赖产生的戒断症状又反复加重了心理上的依赖。

97、吸毒多久会成瘾?

每个吸毒人员对毒品成瘾时间的快慢,往往与其所使用毒品的性质、类别、毒性

的强弱、吸毒的方式、吸食的剂量、次数和吸毒者个人的心理素质、身体耐受程

度以及文化素质、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直接有关。一般来讲,毒性强的成瘾快,

毒性弱的成瘾慢。吗啡、海洛因,如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每天两次,每次0.1

克,2至3天即可成瘾。

98、染上毒瘾的人一般有哪些迹象?

染上毒瘾一般有以下迹象:

(1)无故旷工、旷课,学业成绩、纪律或工作表现突然变坏;

(2)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钱;

(3)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

(4)外成行动表现神秘鬼祟;

(5)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如注射器、锡纸、切断的吸管、匙羹、烟斗等);

(6)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的场合佩戴太阳镜;

(7)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长期穿着长袖衬衣;

(8)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

(9)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

(10)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

99、吸毒者的戒断症状有哪些表现?

(1)阿片类吸毒者戒断症状主要有:流鼻涕、流涎、流泪、打哈欠、瞳孔散大、

出汗、腹痛、腹泻、头晕、头痛、心动过速、发热、失眠、焦虑、烦燥、恐惧、

紧张等,严重时出现血压下降、虚脱和休克等;

(2)大麻吸毒者的戒断症状有震颤、出汗、恶心、呕吐、腹泻、烦燥、厌食和

睡眠障碍等;红眼睛是大麻吸毒者的典型体征;

(3)苯丙胺类(冰毒、摇头丸)吸毒者的戒断症状是易疲劳、抑郁、睡眠障碍、

多梦和激动不安等;

(4)可卡因吸毒者的戒断症状不明显,但心理依赖性严重。

、海洛因吸毒者的典型体征是什么?

瞳孔缩小呈针尖样,是海洛因吸毒者的重要体征,临床上可作为海洛因吸毒者的

识别特征之一。

、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导致吸毒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是:

(1)好奇心驱使,逐渐发展成瘾。(2)思想空虚,寻找剌激。

(3)不相信吸毒上瘾后戒不了,结果不能自拔。

(4)因不知情被欺骗、引诱吸毒。

(5)亲友间的相互影响。

(6)精神苦闷,情绪低落,以吸毒麻醉自己,解脱苦恼。

(7)因治疗疾病,长期服用某种产生依赖性的药物而成瘾。

、什么是药物依赖性?

药物依赖性是专用术语,又称药物成瘾或药物成瘾性,也俗称“药瘾”。药物依赖

性有心理依赖性与生理依赖性之分,这个概念是60年代逐渐形成的。在此之前,

人们所说的成瘾性只单指身体依赖性,而将心理依赖性称之为习惯性。年,

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推荐统一使用“药物依赖性”这一概念,取代了原来的“成瘾

性”与“习惯性”的说法,使其内涵更加确切、科学。但在实际中,作为通俗用语,“成瘾

性”仍被人们所使用。

、什么是药物耐受性?

药物耐受性是指长期使用某种药物,使人的机体对该药物的敏感性降低,逐渐产生

耐药现象,药效也随之减弱,只有不断提高药物的剂量,才能保持原来相同的反应或

药效的一种状态。

、什么是生理依赖性?

生理依赖性亦称身体依赖性或躯体依赖性,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对长期使用依赖性

药物所产生的一种身体适应状态。例如吸毒者成瘾后,吸毒者必须在足够量的毒

品维持下,才能保持生理的正常状态。一旦断药,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

系列严重生理反应,医学上称之为戒断症状。吸毒者戒断症状的出现就是其生理

依赖性的外在反应。

、什么是心理依赖性?

心理依赖性亦称精神依赖性,是指多次反复使用毒品后,使人产生的愉快满足的

欣快感觉,这种心理上的欣快感觉,导致吸毒者在心理上形成对所吸食毒品的强

烈渴求和连续不断吸食毒品的强烈欲望,继而引发强迫用药行为,以获得不断满

足的心理活动。吸毒者成瘾后的“终生想毒”和戒毒后又复吸,就是其心理依赖性

的内在反应。

、什么是医源性药物依赖?

医源性药物依赖也称为医源性成瘾,是指人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对某种药物的依

赖性。如癌症患者术后对杜冷丁、吗啡的依赖等。在吸毒泛滥的今天,这种原因

的成瘾者比例不大。

、什么是药物滥用?药物滥用与吸毒有无区别?

“药物滥用”与“吸毒”无本质的区别。“药物滥用”是国际上对吸毒行为的通用述语,

“吸毒”是我国对吸食毒品行为的通俗称谓。二者所指的都是非医疗需要和目的,

而长期采用某种方式超量使用具有成瘾性的违禁药品。因此,“吸毒”是“药物滥用”

的俗称,“药物滥用”就是“吸毒”。

、什么是多药滥用?

多药滥用是指出于非医疗需要和目的,同时或先后在较短的时间内滥用两种以上

的毒品并成瘾的违法行为。多药滥用在国外吸毒人群中较普遍。我国吸毒者也存

在多药滥用的情况。

(1)多药滥用的主要形式:使用单一药物,其中混兑有其他药品,如烫吸海洛因时

兑入三唑仑;同时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药品,如海洛因与冰毒同时使用;在滥用

某一种药物以后,交替使用其他不同的药物,如吸食海洛因,又换用可卡因。

(2)多药滥用的原因:增强快感,追求更强烈的剌激;黑市毒品不纯,客观上形成

多药滥用;减少副作用,如中枢神经兴奋剂与抑制剂兼用,可以减少副反应;由于

经济的原因,吸毒者手中拮据,往往要寻觅一些价格低的掺假劣质毒品。

(3)多药滥用的危害。由于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多药滥用对人体的危害加大。

(4)多药滥用常见的毒品有:海洛因、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大麻、致幻剂、

“冰”毒和摇头丸等。

、国际公约规定的药物滥用范围包括哪些?

国际公约确定的药物滥用的范围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挥发性有机溶剂(如

汽油、打火机燃料和涂料溶剂等);烟草(主要成分尼古丁长期使用可致瘾);

酒精(长期酗酒也会产生生理依赖和心理依赖)。

、吸毒会引起哪些并发症?为什么吸毒易导致艾

滋病的传播?

吸毒严重损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

(1)营养不良。营养不良居吸毒并发症的首位。吸毒可引发呕吐、食欲下降,抑制

胃、胆、胰消化腺体的分泌,从而影响食物的消化吸收。时间一长,造成吸毒者

普遍营养不良和体重下降,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吸毒者,到最后大都骨瘦如柴。

(2)损害呼吸道。零售的毒品中大都掺入了滑石粉、咖啡因、淀粉等粉状杂物,吸

食后可引起肺颗粒性病变、肺纤维化、肺梗塞、肺气肿、肺结核等肺部感染。由

于海洛因具有镇咳作用,当吸毒者肺部病变时,并无明显咳嗽等表现,易掩盖病情,

往往临床上发现吸毒者有肺部感染时,病情已经十分严重。

(3)易患各种性病。吸毒者大多是性乱者,尤其是女性吸毒者,大多滥交、卖淫,

极易交叉感染各种性病。

(4)感染性疾病。不消毒的静脉注射易引起皮下脓肿、蜂窝织炎、血栓性静脉炎、

败血症和细菌性心内膜炎等感染性疾病。

(5)损伤血管。静脉注射毒品,可引起局部动脉栓塞、静脉炎、坏死性血管炎和霉

菌性动脉瘤等。

(6)损害神经系统。如急性横贯性脊髓炎、急性感染性神经炎、细菌性脑膜炎等。

(7)造成性功能障碍。男性多表现为阳萎、早泄、射精困难;女性多表现为闭经、

痛经、停止排卵、性欲缺乏和不孕。吸毒孕妇分娩婴儿死亡率高。

(8)精神病症状。由于毒品的作用以及吸毒后生活方式的改变,吸毒者多出现人

格改变和典型的精神病症状。如自私、冷漠、社会公德意识差,有的还会出现幻

觉冲动,发生攻击行为,自残、伤人或自杀。

(9)肾脏疾患。如急性肾小球性肾炎、肾功能衰竭和肾病综合症等。

(10)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英文缩写是AIDS。它是由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HIV)传入人体后,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而出现的一系列症状,最后

导致死亡。目前,全世界尚无一种有效的手段治疗和控制艾滋病,故被称之为“世界

超级瘟疫”。吸毒易导致艾滋病的传播,是因为吸毒者之间常常共用一支注射器

注射毒品,而感染艾滋病。

、我国目前的戒毒体制和模式有哪些?

我国目前的戒毒体系主要是: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一些卫生医疗单位开设的自

愿戒毒。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主管。劳教戒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戒毒劳

教所,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对经强制戒毒后又

复吸的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此外,还有卫生部门开办的一些自愿戒毒医疗机

构。

经过多年的摸索,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各地根据本地的实

际情况,克服困难,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各具特色戒毒模式,其中最典型的社

区戒毒模式有:包头戒毒模式和联合国禁毒署资助的昆明市威远街社区戒毒模式。

、戒毒治疗一般分为几个阶段?

对吸毒者进行戒毒治疗,一般应包括三个阶段:脱毒--康复一重新步入社会的辅

导。

(1)脱毒。为减轻吸毒者停掉毒品后出现的戒断反应,给予戒毒者以药物治疗或控

制其出现的戒断反应的过程。脱毒是戒毒治疗的第一步和基础。

(2)康复。脱毒后,吸毒者仍存在心理依赖和一定的身体依赖,对毒品的渴求和稽延

性戒断反应仍要持续很长时间,所以,要对戒毒者在脱毒的基础上进行康复治疗,

以巩固脱毒效果,克服心理依赖。

(3)重新步入社会的辅导,亦称帮教。是指在完成上述两个阶段后,重点帮助戒毒者

为重返社会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准备,如开展帮教,教他们如何社交、求职、处理

家庭关系和应付生活中的压力等,激发其抗拒毒品的觉悟与决心,并在他们出所后

建立固定的联系,进行定期的随访和检查。

、常用的戒毒方法有哪些?

阿片类毒品成瘾的戒毒治疗方法有许多,常见的有三种:

(1)自然戒断法,又称冷火鸡法或干戒法。是指强制中断吸毒者的毒品供给,

仅提供饮食与一般性照顾,使其戒断症状自然消退而达到脱毒目的的一种戒毒方

法。其特点是不给药,缺点是较痛苦。

(2)药物戒断法,又称药物脱毒治疗。是指给吸毒者服用戒断药物,以替代、递

减的方法,减缓、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的痛苦,逐渐达到脱毒的戒毒方法。其特

点是使用药物脱毒。

(3)非药物戒断法。是指采用针灸、理疗仪等,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反应的一种

戒毒方法。其特点是通过辅助手段和“心理暗示”的方法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痛苦

达到脱毒目的。缺点是时间长,巩固不彻底。

、使用冷火鸡法戒毒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冷火鸡法对于吸毒时间不长、用量不大、毒瘾不严重和有坚强毅力的戒毒者是可

行的,但因为这种方法较痛苦,对体质不强、毒瘾严重的戒毒者要慎用,以防止

因此危及生命或发生自残、自杀等。

、药物脱毒法分为哪几种?

常见的药物脱毒方法有:

(1)递减法:采用逐日减少用药量,直到最后撤药。

(2)替代法:选用依赖性低、作用时间长的镇痛药物来替代戒毒者所需的毒品量,

逐日减少并限制用量直到脱毒。

(3)亚冬眠疗法:在戒断症状发作期间,给戒毒者服用一定量的安眠药,使戒毒

者昏睡过程中安全度过戒断症状反应高峰期。此疗法有一定危险性,要慎用。

(4)中医疗法:以中药调剂为主,提高戒毒者免疫力,增强体质质量,进行辅助

脱毒治疗。

(5)中西医结合法:在脱毒过程中服用中药,当戒断症状高峰出现时,配合服

用西药控制症状发作进行脱毒。

、常用的脱毒药物有哪些?

以阿片类毒品的戒毒药物为例,目前我国常用的戒毒药物大致有以下几类:

(1)阿片受体激动剂(最常用的是美沙酮);

(2)阿片受体部分激动剂(代表药物是丁丙诺啡);

(3)非阿片类药物(代表药物为可乐宁、洛非西定);

(4)莨菪碱药物;

(5)部分精神药物(常用的有抗精神病药物氯丙嗪、氯氮平、抗癫痫药物氯硝

安定等);

(6)各类中草药。

、什么是替代疗法?

替代疗法,又称递减疗法或替代脱毒疗法,是目前国内外毒品成瘾脱毒治疗中最

常用的方法,也是各国官方积极推荐使用的一种戒毒方法。其原理是:使用少量

的成瘾性低、类似吸毒者服用毒品性质的药品作为替代过渡,即人们常说的“以

小毒替代大毒”,减轻吸毒者因戒断症状出现带来的痛苦,平稳安全地完成脱毒

过程。

、什么是美沙酮?什么是美沙酮维持疗法?

美沙酮是合成的麻醉性镇痛药,其本身就是毒品。其化学结构与吗啡相差很远,

但药理作用却与吗啡非常相似。美沙酮的盐酸盐为无色或白色结晶粉末,无嗅、

味苦,溶于水,常见形式有片剂,临床上用作镇痛,成瘾性较吗啡小。

美沙酮维持疗法,实际上是一种替代和递减法的综合脱毒治疗方法,在国外使用

的比较普遍。即在戒毒者进行脱毒治疗、消除戒断症状后,定期给戒毒者以限量

的美沙酮进行维持,防止和减轻戒毒者产生的对毒品的强烈觅求。美沙酮维持疗

法是一种“以小毒攻大毒”的保守疗法。优点是戒毒者的戒断症状平缓,不痛苦;

缺点是费用昂贵、周期长。

、什么是脱毒?脱毒与脱瘾有无区别?

在戒毒过程中,要首先使吸毒者顺利渡过急性戒断反应期,这一过程就叫脱毒。

脱毒就是解除吸毒者躯体上的戒断症状,脱离毒品成瘾造成的生理上的痛苦,为

下一步的康复打下基础。脱瘾是通过药物治疗和康复消除吸毒者的毒瘾,解除其

生理和心理依赖,所以脱毒与脱瘾不是一回事。脱毒容易,脱瘾难。人们往往有

一个误解,认为“脱毒”就是“戒毒”,实际上脱毒和脱瘾是戒毒过程的两个阶段,

脱毒是脱瘾的前提,脱瘾是脱毒的继续和巩固,戒毒先要脱毒但更重要的是脱瘾。

、什么是复吸?吸毒者戒毒后为什么会复吸?

复吸也称复发吸毒,是指吸毒者在经过戒毒治疗后,又开始使用脱毒前所依赖的毒

品的行为。

吸毒者戒毒后复吸的问题十分复杂,也是禁吸戒毒工作的难点。导致吸毒者戒毒

后是否复吸的主要原因,取决于多种因素:

1、戒毒决心的大小。吸毒者戒毒的决心大小,对其日后是否复吸有直接的影响。

决心不大,“心瘾”未除,是吸毒者戒毒后复吸的重要心理因素。

2、脱毒治疗效果的好坏。如果脱毒治疗效果不佳或戒毒不彻底,戒毒者只得到

脱毒阶段的治疗,而没有进行康复与重归社会阶段的帮教,就很容易导致复吸。

3、稽延性生理戒断反应的轻重。经脱毒治疗后,戒毒者的许多生理遗留症状还长

期存在,造成吸毒者难以度日,极易故态复萌。

4、诱发因素的多少。吸毒多具有团伙性,戒毒者一旦离开戒毒机构回到社会,旧环

境、老毒友的诱惑和影响,会使其经不住诱惑而再次复吸。

5、社会、家庭等因素影响的强弱。吸毒成瘾者往往会因家庭破裂、事业失败、

信誉扫地、前途无望、受他人歧视等来自社会、家庭的各种心理压力难以承受,

在逃避现实的心态驱使下重返吸毒之路。

、戒毒有特效药吗?

吸毒者及其家属往往存在一种心理,既希望有一种特效的戒毒药,能够迅速彻底、

不痛苦的摆脱毒瘾。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吸毒者吸毒成瘾,不仅在生理上形成依

赖性,更顽固的是心理上的依赖性。药物可以缓解或减轻生理上的依赖,但“心

病”却难用药除。因此,戒毒没有灵丹妙药,吸毒者不要迷信或幻想有什么戒毒

的特效药,只有横下决心进行科学的综合治疗,才能彻底摆脱毒瘾。

、怎样正确对待吸毒者?

吸毒者是社会中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从医学的角度

看,吸毒者也是病人。因此,吸毒者具有双重性质的身份。要正确的对待吸毒者,

即不要把吸毒者看作是犯罪分子,不要歧视他们,又要区别于一般的病人,要严

格管理,依法科学戒毒。

、我国在实行科学戒毒方面采取了哪些主要措

施?

(1)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普遍采取治疗、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法,对吸毒人员

进行综合的生理和心理矫治;

(2)公安和司法机关分别制定了对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实行等级化、规范

化管理的有关制度;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和《戒

毒药品管理办法》,建立了国家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国家麻醉品实验室,组织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戒毒方法和戒毒药物的研究;

(4)卫生防疫部门与禁毒部门密切合作,在戒毒所开展了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并在一些戒毒所建立了艾滋病监测点和检测系统。

、什么是强制戒毒?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的区

别?

强制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强制性的行

政措施,依法对其强迫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吸毒

人员戒除毒瘾。

自愿戒毒是吸毒人员本人自愿或在其家属的督促下到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戒毒

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的共同点,都是吸毒人员到戒毒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区别是

强制戒毒是依法强迫戒毒,自愿戒毒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主动接受戒毒。

、经过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经过强制戒毒后的吸毒人员又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

、对吸毒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如何处理?

对在我国境内吸食、注射毒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理。吸食、注射毒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

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除给予前述处罚外,可以予以强制戒

毒,但不得送劳动教养。对在我国境内吸食、注射毒品的外国人,一般不要扣留

其护照,并报公安部,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领馆。

、强制戒毒所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根据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

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

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

强制戒毒所的目的是:消除毒品的社会危害,挽救吸毒人员。

强制戒毒所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

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强制戒毒所具有治疗性。强制戒毒所通过行政措施对戒毒人员强制进行药

物治疗和心理治疗,提高戒毒效果,努力降低复吸率。

(2)强制戒毒所具有教育性。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

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

(3)强制戒毒所具有行政性。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实

施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由公安机关主管,卫生

部门、民政部门予以配合,依法实施强制戒毒。

(4)强制戒毒所具有强制性。强制戒毒的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而且还要符合

其他一些条件,不是所有的吸毒人员都送强制戒毒所戒毒。凡是符合强制戒毒条

件的吸毒人员,经县一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通知入所戒毒。

、强制戒毒所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强制戒毒所的工作方针是: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管理相结合,遵循依法、严格、

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医院化、教育学校化、环境园林

化、康复劳动化。

、强制戒毒所的常规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强制戒毒所的常规管理主要有:对强制收入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依

法进行严格的教育、治疗和管理;对家庭和单位负责限期戒毒的吸毒人员,依法

实施监督;对实施强制戒毒还不能戒除毒瘾的吸毒人员,按规定依法送劳教场所

进行劳教戒毒等。

、强制戒毒所应该有哪些管理制度?

强制戒毒所应该本着“严格管理、服务到位”,实行“三严”、“两结合”的管理办法。

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制度主要有:

(1)入所制度;

(2)内务制度;

(3)教育制度;

(4)劳动制度;

(5)药物管理制度;

(6)生活卫生制度;

(7)出所制度;

(8)帮教评价制度。

、强制戒毒所如何与卫生部门进行配合?

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21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应当及时

将经批准开办的戒毒医疗单位的情况通报给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以便依法进行监

督。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与医疗单位联合开办戒毒治疗场所或收取戒毒医疗单位报

酬后强行送吸毒人员到该单位进行戒毒治疗。公医院,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经卫生厅、局按照卫生部制订的《戒毒医疗

机构验收标准》审验合格后开展自愿戒毒医疗业务的,应参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制定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医院开设强制戒毒所的,按照公安

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隔离管理。

、强制戒毒所如何与公安派出所进行配合?

《强制戒毒办法》明确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应经常开

展面向广大群众的禁吸戒毒法制宣传教育,教育群众,提高群众抵御毒品危害的

能力;公安派出所要作好对吸毒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对吸毒人员一定要及时发

现,依法处理;对吸毒人员交代和揭发的零售分销毒品及容留、引诱、强迫、欺

骗他人吸毒案件的线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取缔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吸毒窝点,摧

毁毒品分销网络;基层派出所要切实掌握辖区内吸毒人员的底数,并列入重点人

口管理;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要按照《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送强制戒毒;

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

期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

根据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制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戒毒期限满,

已戒除毒瘾的,在解除强制戒毒时,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戒毒人员解

除强制戒毒后,公安派出所应当与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本人及家属、戒毒人员

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共同签订“帮教合同书”,落实帮教措施,巩固戒毒

效果。公安派出所须随时掌握本辖区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出所人员的数量、人头

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努力降低复吸率。

、强制戒毒所如何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组织进行

配合?

强制戒毒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建立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紧密联系,

构建强制戒毒的“三道防线”。

(1)与家庭的配合。家庭是戒毒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由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组成的最小的社会单元。家庭成员之间亲密度是

任何社会团体都无法比拟的,因此,吸毒违法行为最容易被家庭成员所查觉。因

此,强制戒毒所要建立同吸毒人员家庭的密切联系,并建立回访制度,以提高强

制戒毒的效果。

(2)与学校的配合。学校是戒毒工作的第二道防线。吸毒人员青少年占大多数,

青少年学生在集体的环境下学习和生活,每个学生思想、行为的变化,特别是吸

毒违法行为,很难逃过师生的眼睛,如果教师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指导、

教育和关怀,就能遏制其不良行为于萌芽阶段。强制戒毒所要加强与学校的配合,

主动开展对广大学生的禁毒预防教育,寓禁毒于基础教育、德育教育、课外活动、

行政管理之中,增强学校的预防干预能力,减少吸毒人员的滋生。

(3)与社区组织的配合。社区是戒毒工作的第三道防线。生活、工作在同一区

域内的成员,不论男女老少,职务高低,有业无业,都会受到一定环境的条件、

风气和习俗的影响,社区治安直接关系到社区成员安居乐业。邻里之间一般都互

相有所了解,共同防止吸毒违法行为的滋生是有条件的。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也要

深入社区,配合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研究社区预防吸毒的措施,并落实到

社区和每个基础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社区和基层单位担负起

预防吸毒的责任。同时,大力开展创建无毒乡镇、无毒街道、无毒小区、无毒单

位,并与建设文明地区、文明单位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权。社区预防吸毒要

充分发挥居委会、治保会和治安积极分子的作用,逐步增强社区预防吸毒的能力。

、对戒毒药品如何管理?

许多戒毒药中都含有麻醉药品的成分,应用不当会“以药代毒”,造成危害。因此,

国家严格对戒毒药品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一律报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戒毒药品不得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

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未经国家批准的“戒毒药”属于非法的,不得出售和使用。国家

不仅对戒毒药品有严格要求,对戒毒医疗机构也有严格的规定,并严禁个人开办戒

毒业务。

第六部分缉毒侦查

、什么是毒品犯罪案件?

毒品犯罪案件是指触犯刑法,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

犯罪案件。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包括种植、制造、走私、贩卖、运输、窝藏、

非法持有和引诱、教唆、帮助他人消费毒品等犯罪行为。具体是指具有我国刑法

第6章第7节规定的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毒品犯罪案件立案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是指缉毒侦查部门对于发现或受理的毒品案件,经过审

查,认为有毒品犯罪事实存在,应当追究毒品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

管辖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立为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一项侦查活动。立案,

首先应制作《立案报告表》,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予

以立案。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相应的证据证

明毒品犯罪事实的存在;二是有必要的法律条件,即该毒品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公

安机关缉毒侦查部门都应立案侦查。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目前全国尚无新的统一规定,仍按照公安部

年7月13日《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执行。各地也可根据本地

的毒情,自行规定。

、如何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

工作方案。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需要查明的主要问题和确定的侦查方向;

(2)为查明每一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3)采取这些措施的时间、条件和要求;

(4)破案方式,是采取“控制下交付”,还是采用其他侦查手段等;

(5)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侦查员所需扮演的“角色”设计;

(6)必要的器材、交通工具和其它设备的准备;

(7)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

(8)对意外突发情况的处置和应急措施的设计;

(9)必要的汇报、会议和请示报告制度。

、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常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有哪

些?

常用的缉毒侦查措施和手段有:公开检查、搜查、跟踪、内线侦察、控制交付、

金融调查等。

贩毒案件与其它刑事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在使用侦查措施时要遵循因案

施策、灵活运用和依法使用侦查措施的原则。要具备预见案情发展的能力,择机

采取破案行动,做到既能有力打击贩毒活动,又能够为扩大战果和顺利完成刑事

诉讼创造有利条件。

、什么是公开查缉及其作用?

公开查缉,是指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住所等进行的

公开检查和搜查,以期查获毒品、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工作措施。

公开查缉具有以下作用:

(1)具有堵源截流的作用;

(2)可造成强大的缉毒声势,给毒犯心理上的震慑;

(3)是获取毒品情报线索的重要渠道之一;

(4)是侦破贩毒案件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侦破贩毒案件的补充和继续。

、公开查缉的方法有哪些?

公开查缉的方法一般有:

(1)公开检查“四看”、“四查”;

(2)公路堵截“三定”、“三不定”;

(3)利用警犬检查;

(4)利用科学技术查毒;

(5)公开与秘密相结合;

(6)一般与重点查缉相结合。

、在公开查缉工作中如何做到“四看”、“四查”?

(1)“四看”是指:一看证件的真伪,即是否有涂改或伪造,证件与年龄、身份、

所带物品是否相符;二看出示的车、船、机票、运输货物的单据有无出入,问答

情况、去向是否一致;三看证件与籍贯、口音、外出理由是否吻合;四看被查对

象的着装、神态、行为举止有无异常。“四看”的核心是“察颜观色”。

(2)“四查”是指:一查贩毒活动比较猖獗的重点地区和毒品集散地来往的人员;

二查内地到边境一线经商、搞副业有贩毒嫌疑的人员;三查物品种类与实际重量

是否一致,主要是从边境带往内地的物资和托运货物以及从内地运往边境的制毒

物品;四查从境外潜入境内贩毒(从口音、肤色上观察)以及在检查中神色慌张、

言语吞吐、说不清来路去向和回答提问前后矛盾的人。“四查”的核心是“有无反常”。

、在公开查缉工作中应如何做到“三定”、“三不

定”?

“三定”、“三不定”是指在公路堵截时:定点不定点检查,例如有长期检查点外,

还要不定点地经常变换地点检查,以防贩毒分子绕关过卡;定时不定时抽查,例

如:有时可以在白天、有时可以在夜间,不按正常的作息时间安排检查的时间;

定期不定期突击查,例如:境外鸦片收割季节是检查的重点时期。

、什么是跟踪?跟踪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跟踪,是指缉毒侦查人员以隐蔽的形式尾随侦查对象,监视控制其活动,以达到

揭露和证实毒品犯罪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跟踪是缉毒侦查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

能。跟踪前应认真作好以下准备:

(1)选择适合的跟踪人员;

(2)掌握跟踪对象的基本情况;

(3)了解跟踪活动涉及地区、场所的地形、环境,对跟踪区域提前进行巡视,对

周围环境进行细致观察等;

(4)化装准备;

(5)器材的选择和检测;

(6)确定跟踪人数、跟踪形式和跟踪方案。

、跟踪的形式有几种?

根据跟踪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跟踪分为徒步跟踪和载体跟踪两种:

(1)徒步跟踪是指侦查员步行尾随目标,获取目标活动情况的跟踪方式,是跟

踪的最基本和最常用的方式。

(2)载体跟踪是乘坐交通工具的跟踪方式,常见的有车辆跟踪、火车、轮船跟

踪和飞机跟踪。

、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实施定点监视的方式有哪

些?

定点监视,是指在毒品犯罪嫌疑对象的住所、落脚点和经常出入的场所,以及藏

匿赃物或交易的地点周围,选择隐蔽点对其活动进行监视控制的一项侦查措施。

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点监视的主要任务是:

(1)直接获取毒品犯罪证据;

(2)扩大侦查线索,发现毒品犯罪同伙;

(3)追缴毒品犯罪非法收益;

(4)配合跟踪和内线侦查;

(5)配合密捕和秘密辨认;

(6)考核缉毒特情和保护打入内部侦查员的安全。

定点监视的形式,可以分为室内监视和室外监视,还可分为定点监视、流动监视

和人员监视及使用监控设备的技术监视。

、怎样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实施定点监视?

(1)选建好监视点。

(2)熟悉案情,作好准备工作。

----室内监视。室内监视要隐蔽,要尽可能的使用监控仪器,对出入监控点的人

要进行编号。在撤出监视点时,应作彻底检查,确保不留下痕迹。

----室外监视。室外监视要事先确定合适地点。侦查员要进行化装,并根据监视

的性质、范围和持续的时间确定侦查员扮演的角色。侦查员应当用适当的证件、

服装作掩护。

(3)作好监视记录。监视记录是证据之一。侦查员要把有关监视情况按时间顺序

依次记录,并保证记录的真实和原始性。记录不要加入侦查员个人的主观推断。

、什么是控制下交付?有什么作用?

“控制下交付”是国际上常用并且行之有效的侦破毒品案件的侦查手段,是指缉毒

侦查部门发现有关线索或查获毒品,在保密的前提下对毒品或有关人员进行严密

监视、控制,按照毒品犯罪分子事先计划或约定的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顺

其自然,将毒品“交付”给最终接货人,使侦查部门能够发现和将涉及到的所有贩

毒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的整个侦查过程。

“控制下交付”是国内外缉毒侦察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规律、

特点摸索出来的一种特殊侦察措施,是对付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打击毒品

犯罪特别是有组织贩毒犯罪的客观需要。

其作用:

(1)有助于使贩毒集团成员全部暴露在侦查视线之内;

(2)有助于选择破获全案的突破口;

(3)有助于掌握毒品犯罪的有关情况,如贩毒路线、贩毒手法及贩毒活动的规律、

特点;

(4)有助于抓获贩毒团伙的主犯,把贩毒分子一网打尽。

、控制下交付如何分类?

控制下交付可分为两类:

(1)按实施的地点,可分为国际控制下交付和国内控制下交付。所谓国际控制下

交付,是指当某一国或某一地区的警察机关在获悉毒品运输的线索或是在查获毒

品后,经过一定的途径与毒品目的地国(或地区)和过境国(或是地区)警察当

局联系,请求他们给予协作、配合和支持共同实施的控制下交付。所谓国内控制

下交付,是指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的缉毒部门在毒品过境地、目的地缉毒部门的

支持、协作、配合下所共同进行的控制下交付。

(2)按毒品的真伪,可分为实物性的控制下交付和非实物性的控制下交付。所谓

实物性的控制下交付,是指缉毒部门仍然以原“货物”所进行的控制下交付。所谓

非实物性控制下交付,是指将查获的毒品完全或部分取出,以替代物所进行的控

制下交付。

此外,还可以分为:对毒品的控制下交付和对贩毒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下交付。

、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1)有无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或条件。若有情报表明案件涉及境外贩毒集团,

实施控制下交付可以捕获境外毒枭;有可“逆用”的人员;有秘密打入的可能性;

能进行有效的技术监控;通信联络有保障。

(2)有无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可能。侦察工作没有泄密;有足够的时间与毒品过

境地、毒品交付地的警方取得联系;有时间制定行动计划或方案;毒品交易双方

没有察觉毒品已被查获;有把握控制毒品的流向,有把握控制“逆用”的人员;有

把握保障秘密打入人员的绝对安全等。

(3)严密控制毒品和逆用人员。在控制下交付前,要设法开封、取证、化验、

复原等,并鉴定毒品的真伪、种类和数量,固定证据。要严密监控,防止毒品丢

失;防止“逆用”人员逃跑和泄密,同时要与毒品途经地警方取得联系,保证毒品

安全。

(4)实施统一指挥。控制下交付,大多是跨地区、多警种联合侦查,因此必须加

强统一指挥,应以立案地缉毒侦查部门为主。尤其是在交付现场实施抓捕时,现

场秩序难免混乱,要统一指挥,防止发生失误。

(5)充分准备、灵活处置。贩毒分子在交付前为安全起见,经常采取各种试探手

段,如屡次推迟交付时间或更换交货地点等,加上意外因素,如通信不畅、交通

堵塞、交付现场人多混乱等,交付要随机应变。

(6)在保证毒品、毒资绝对安全的情况下,要尽快、更多地发现犯罪嫌疑人。有

条件的,要尽量使用技术手段,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和案件的取证。

、在讯问毒品犯罪嫌疑人前要做好哪几项准备工

作?

(1)组织讯问班子(包括组织指挥人员、讯问人员及协助人员);

(2)研究熟悉案情;

(3)分析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心理;

(4)制定详尽的讯问计划。

、什么是缉毒执法协作?主要内容有哪些?

缉毒执法协作,是指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公安机关禁毒执法部门之间,在办理

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相互协助和配合、协同作战的一种办案形式。它是同毒品犯

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每个公安机关都必须无条件履行的法定职责。

缉毒执法协作的主要内容有:

(1)传递毒品犯罪线索、情报;

(2)协查毒品犯罪信息、资料;

(3)协助执行传唤、拘传;

(4)协助执行拘留、逮捕;

(5)代为执行拘留、逮捕;

(6)协查毒品犯罪嫌疑人有关情况;

(7)协助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毒品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

(8)实施控制下交付。

、我国法律对缉毒执法协作有哪些主要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第条规定:“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

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

式的费用”。

第条和第条规定:“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常见的简易毒品检验方法有哪些?

对毒品的常见简易检验方法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有:

(1)马改氏试剂检验:主要用于检验鸦片、吗啡、海洛因和苯丙胺类药物。将

少量的可疑粉末置于反应板孔中或其他器皿上,加入适量的反应试剂。若有紫红

色出现,说明可能有鸦片、吗啡、海洛因等鸦片类衍生物;若出现橙色至棕色说

明可能存在苯丙胺,呈黑色则可能是MDA、MDMA。

(2)快兰B试剂检验:主要用于检验大麻和大麻脂。将少量可疑物放于试管中,

加入少许快兰B试剂和氯仿振摇,再加入少量0.1M的氢氧化钠溶液。如底层

溶液呈现红色,则说明可能有大麻或大麻脂存在。

(3)硫氰酸钴试剂检验:主要用于检验可卡因和哌替啶、美沙酮等。其检验过

程与马改氏试验过程相同。可卡因在试剂中呈蓝色的片状沉淀物;哌替啶为蓝色,

并带有非结晶的残余物;美沙酮生成蓝色的残余物,溶液也呈蓝色。

、毒品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有哪些?收集毒品案件

证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毒品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有:

(1)物证(毒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6)勘验、检查记录;

(7)毒品鉴定结论。

收集毒品案件证据的基本要求是:

全面、客观;确实、充分;合法、完备。

、在讯问中使用毒品犯罪证据要遵循哪些原则?

(1)讯问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核实;

(2)讯问中只能使用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材料;

(3)使用证据不能暴露侦查工作的秘密;

(4)使用证据要注意保护举报人、报案人和控告人;

(5)严禁用非法手段使用证据。

、正确收集和运用毒品案件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1)毒品案件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

(2)毒品案件证据是正确定罪量刑必备的前提;

(3)毒品案件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主要依据;

(4)毒品案件证据的正确收集和运用,可以起到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作用;

(5)全面正确地收集和运用证据,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毒品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主要由哪些人提供?

(1)从毒品犯罪分子手中购买零星毒品供自已吸食、注射的人;

(2)在毒品犯罪分子欺骗下,不明真相为其走私、运输毒品的人;

(3)目睹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人;

(4)从他人口中探知毒品的来源而提供传闻证据的人。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

、毒品案件侦查终结应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缉毒侦查部门对已立案的毒品案件,经过侦查,在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收集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意见的

一项诉讼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毒品案件侦查终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毒品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准确;

(4)法律手续完备。

、撤销毒品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撤销案件又叫销案,是指缉毒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毒品案件具有《刑事

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侦查活动。在缉毒侦

查阶段,撤销毒品案件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没有毒品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毒品犯罪的;

(3)毒品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毒品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毒品案件应办理哪些手续?

(1)需要撤销案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案。

(2)销案时,对于已被拘留或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

证明;已被逮捕的,应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销案后,应当据情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

认为是犯罪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犯罪行为人死亡的,视情况不同

作出相应的处理等。

、拘传毒品犯罪嫌疑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或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所采取的强制到案

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在缉毒侦查工作中,拘传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

(2)缉毒侦查活动的需要。

在实际办案中,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实施拘传。

、怎样拘传毒品犯罪嫌疑人?

(1)在拘传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缉毒侦查人员应当出示《拘传证》,

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印;

(2)拒绝签名捺印的,应当在《拘传证》上加以注明;

(3)毒品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强制其到案

接受讯问;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毒品

犯罪嫌疑人;

(5)拘传到达的指定地点,应当在毒品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区的市、县内;

(6)异地执行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拘传证》、执行人员的身份证件和办案

协作函件与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7)对于在拘传期间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及时作出变更决

定,对于不批准或不能及时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结束拘传。

、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毒品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在一定的时间

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毒品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

捕必要的。

、如何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

(1)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

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

单位;

(3)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在发现不该逮捕时,要迅速报告领导,作出释放决定,通知看守所,立即

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6)对工作失误造成错捕的,释放后应向本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7)在异地执行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

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应具备哪些条

件?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刑事诉讼中不逃避或者不

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

(3)应当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

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毒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毒品犯罪累犯、毒品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毒品犯罪

嫌疑人,有暴力和其他严重行为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几

种?

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两种。

、如何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

(1)公安机关决定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缉毒侦查人员应向毒品犯罪

嫌疑人、保证人宣布有关法律规定,让其遵守和执行;

(2)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毒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或者暂住地派出所执行;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

地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4)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10日前,通知决定机关;

(5)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可以决定没收保

证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并且区别不同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提出担保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捕;

(6)公安机关对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对保证人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

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对毒品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应具备哪些条

件?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

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强制措施。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应

具备:

(1)确实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愿或者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毒品犯罪嫌疑人;

(2)对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规定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情节较轻,不需要

逮捕的。

、如何对毒品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

(1)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侦查人员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委托书》;

(2)侦查人员依法向毒品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在宣读时,要

特别讲清毒品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义务;

(3)侦查人员及时向毒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送达《监视居住委托书》,

由派出所具体执行;

(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监视居住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在哪

些情况下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有以下情况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

(5)实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毒品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严格遵守哪

些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

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他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毒品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什么

情况下可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

下,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如何执行拘留?

(1)拘留毒品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拘留证;

(2)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

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3)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毒品犯罪事实的或是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办理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对外国或无国籍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如何执行拘

留?

(1)对于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刑事拘留的,

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2)执行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同时向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

人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报公安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

领馆。

、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如何变更强制措施?

(1)拘传到期应转拘留,也可以直接转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拘留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转逮捕,不符合条件或不需要逮捕的,也可以转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逮捕后若情况发生变化或羁押时间已到,可以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者若违反规定时,应转拘留或

逮捕。

第七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常见的有哪些?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

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易制毒化学品本

身不是毒品,但其具有双重性,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一般医药、化工的工业原料,

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根据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规定,有醋酸

酐、乙醚、高锰酸钾等22种易制毒化学品被列为管制。此外,我国法律将三氯

甲烷也列为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共23种易制毒化学品。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范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界定。《刑法》第条只列举了比较常见的3种制

毒物品。《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附表的形式列举了

缔约国基本公认的制毒物品。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因而其确定的制毒物品的范围,

在我国就应当是适用的。

、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毒品的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常与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有关。例

如从鸦片加工成海洛因,需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医药或化工原料,制造

1千克的海洛因,约需1千克的醋酸酐和三氯甲烷、12千克的乙醚。醋酸酐、

乙醚、三氯甲烷等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因而经常被毒品犯罪分子用来生产毒品,所以,

严格控制这些物品,使其不致流入毒品犯罪分子手中,实际上也就等于控制和限

制了毒品的生产。为此国家对这些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制定了相应的管理

办法,实行严格管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携带、运输这些物品进出国

(边)境就有可能被毒品犯罪分子用于生产毒品,从而造成对社会的危害。所谓

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年卫生部、外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

布的《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和我国《刑法》等。

、我国在易制毒化学物品管制执法方面采取了哪

些措施?

在不断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国各级禁毒执法和有关部门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

贩运、走私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

(1)从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禁毒部门加强了对生产和

流通领域的监管,对查实参与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的经营单位,均依据

有关法规,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2)双向查缉。西南地区公安机关和各出入境口岸都部署开展了既查禁毒品入

境,又查禁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走私出境的双向查缉,堵截了大批易制毒化学

品和麻黄素出境。

(3)进出口核查。为了防止境外贩毒集团以伪装合法贸易的手段从我国进口易

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从90年代开始,国家禁毒委员会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及有关

国家主管部门建立了国际联合核查制度,查禁了大量非法贸易。

(4)开展国际合作,参与“紫色行动”。高锰酸钾是生产可卡因的关键性化学

品,年,全球20多个国家联合进行了一次防止高锰酸钾流入非法渠道的全

球“紫色行动”,我国作为世界上高锰酸钾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积极支持、参与

了这次行动,共阻止6笔0吨非法出口。

、什么是麻黄素?为什么要对麻黄素进行管制?

麻黄素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故又称麻黄碱,也可通过化学合成制得。

麻黄素有显著的中枢兴奋作用,长期使用可引起病态嗜好及耐受性,被纳入我国二

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麻黄素是制造“冰毒”的前体,“冰毒”是国际上滥用最严重

的中枢兴奋剂之一。所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对麻

黄素的生产、购销、出口做了严格规定,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是世界上对麻黄素管制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

(1)年至年,国家卫生部药政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以及年以

后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连续三次修订发布《麻黄素管理规定》,对麻黄

素实行国内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凭证购用、凭证运输、一证一次有效等严格的

管理制度;

(2)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明确了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麻黄素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3)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管理局

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麻黄素及其盐

类、衍生物和单方制剂等12个品种全部实行出口管制;

(4)0年5月,公安部发布《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堵塞麻

黄素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易制毒化学品的常用检验试剂有哪些?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初步检验,经常使用的化学试剂有:三氯化铁试剂、硫酸铜试

剂、2.5%硫氰酸钴溶液、对二甲氨基苯甲醛试剂、乙醛-硝普钠试剂、马改氏试

剂、二硝基苯试剂、亚硒酸试剂等。

第八部分禁毒国际合作

、国际禁毒公约主要有哪些?

(1)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第一次国际性的禁毒会议,于年2月1日在

我国上海召开。由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美国、葡萄牙等13

个国家参加。这次会议就限制用于正当目的的鸦片数量,对鸦片的进口实行管制,

逐渐取缔吸食鸦片等问题,作出了9条决议。这9条决议虽然属于建议性质,

对签字国不具有约束力,但其确定的原则被纳入了以后的国际禁毒公约之中。

(2)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2年1月,由中国、

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在海牙召开禁毒国际会议。签定了第一个国际

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该公约的要点是:缔约国应当制定法律管制“生

鸦片”的生产、销售和进口;逐渐禁止“熟鸦片”的制造、贩卖和吸食;切实管理吗

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

(3)《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和《国际鸦片公约》。为

了检验《海牙鸦片公约》的实施情况以及解决禁止贩运毒品问题,在国际毒品顾

问委员会的提议下,召开了两次日内瓦国际禁毒会议,并于年12月11日

签订了《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后又于年2月

19日签订了《国际鸦片公约》。

(4)《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和《禁

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为了补充《海牙鸦片公约》和《国际鸦片公约》的内

容,更加严格地限制麻醉药品的制造,年7月13日在日内瓦签定了《限

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年11月27日,在曼谷签定了《远东管

制吸食鸦片协定》。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鉴订了《禁止非法买卖麻醉

品公约》。该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

分配、购买麻醉品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5)《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年6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该公约不仅对过去的公约和协定进行了合并和修订,还

把管制范围扩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种植等方面,并对有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作了规定。

(6)《经〈修正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年麻醉品单一公

约》。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

了修订,于3月25日正式订立了《修正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

即年议定书,并以《经〈修正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为名,提交各国批准。

(7)《年精神药物公约》。年联合国在维也纳签订了《年精神

药物公约》,针对国际上精神药物滥用严重的情况,建议各国对精神药物实行管

制。

(8)《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年,联合国通过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我国参加的国际禁毒公约有哪几个?

我国参加的国际禁毒公约有:

(1)联合国《经〈修正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年麻醉品

单一公约》;

(2)联合国《年精神药物公约》;

(3)联合国《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同时声明对修正的《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48条第2款、《年精神

药物公约》第31条第2款予以保留;声明不受《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2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束。

、联合国《修正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

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正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限定了麻醉品的范围,并分别列入四个表格,规定给予不同级别的管制;规定了

缔约国的一般义务;规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麻醉品委员会及国际麻醉品管

制局执行公约分别被授与的职权和职能;规定了对各类麻醉品如鸦片、古柯与古

柯叶、大麻等在生产、种植、制造、国际贸易、分配、持有、使用中的限制、管

制、监察和检查的措施;规定了对违反公约规定应给予的处罚;规定了防止滥用

麻醉品的措施。

、联合国《年精神药物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什么?

联合国《年精神药物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限定了精神药物的范围;明确了精神药物的管制措施;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向联合

国的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本公约在其领土实施的情况资料;规定各缔约国为防止滥

用精神药物及取缔非法产销应制订严格的措施;规定了对违反公约的罚则。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

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88国际禁毒公约”)的

主要内容是:

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及制裁措施;规定在一定具体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

必要的措施对毒品犯罪确定本国的管辖权;就没收毒品犯罪非法收益和财产、对

毒品犯罪的引渡、缔约国间相互法律协助、移交诉讼、支援过境国、控制下交付

以及国际合作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缔约国应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麻醉

药品委员会提供关于在其境内执行公约的情况等。

、联合国的禁毒战略是什么?

年2月20日召开的“国际合作取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供应、

需求、贩运和分销的联大特别会议”上通过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

确立了“减少毒品非法供应”和“降低毒品非法需求”两大禁毒战略。

(1)减少毒品非法供应。就是通过国家立法,用国家法律重典制裁种毒、运毒、制

毒和贩毒者,通过警方、海关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对毒品的种植、加工、生产、

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控制,对麻醉药品严格管理、堵源截流、切断毒品来源。认

为如果不减少毒品的非法供应,在毒品能够轻易获得的情况下,就很难控制和减少

毒品滥用。

(2)减少毒品非法需求。一方面针对吸毒人群,通过早期诊断及有效的治疗和身心

康复等综合性干预措施,使之尽早离开毒品;另一方面针对未吸毒人群特别是药物

滥用的高危人群采取宣传教育的手段,预防和减少新的吸毒者产生,从而降低社会

对毒品的需求。

全球毒品之所以泛滥,一方面是不法分子从事毒品的非法生产和贩卖,另一方面是

有大量的瘾君子滥用各种毒品。因此,禁毒斗争要想取得成效,就必须“两减并行”,

即减少非法供应与减少非法需求双管齐下。

、国际禁毒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国际禁毒合作是国家之间享有刑事管辖权的机关,在犯罪侦查领域互相给予支持、

便利和援助的一种司法活动。是一国侦查机关根据外国当局委托,在国内代为请

求国进行侦查的一种措施,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份。国际禁毒合作仅限

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毒品犯罪案件,由请求国通过被请求国协助侦查来获取毒品犯

罪情报和毒品犯罪线索,以帮助请求国顺利完成侦查任务。

国际禁毒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取证、送

达刑事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引渡等。

、怎样进行国际禁毒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

所谓国际禁毒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是指各国警方之间就毒品犯罪情报信息等

进行交换的一种形式,如协助提供有关跨国犯罪的策划、准备、实施过程,犯罪

嫌疑人的身份、简历、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犯罪组织的情况,犯罪手段、工具和技

能运用等;有关犯罪对象的情况;保护性措施的情况,如在跨国犯罪案件中,犯

罪地国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采取的有关保护性措施通知有关当事国;采

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对跨国犯罪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国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

他对该犯罪嫌疑人有管辖权的国家;协助提供对请求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必须提供

的证据。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还包括各国警察之间共同研究各种预防犯罪的对

策和各类犯罪问题,探讨犯罪的成因、特点、活动规律、趋势;相互培训警察,

取长补短,各国警察部门之间的互访和交流等等。

、国际禁毒合作中调查取证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调查取证,是指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相互委托勘验、检查、

鉴定、搜查和扣押;相互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等。

、国际禁毒合作中的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是指什

么?

所谓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是指相互代为送达在毒品犯罪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各

种法律文件和文书,以及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文书或者文字资料,如身份证明、

来往信函等。警务合作中送达的刑事文书主要涉及毒品犯罪侦查取证方面的诉讼

文书。

、国际禁毒合作中的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是指什么?

所谓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是指将与毒品犯罪相联系,能够以其内容证实

毒品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实物和痕迹;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文字、图案等资料;载有与案件相关内容的录像带、录音带等移交给对毒品案

件行使管辖权的请求国的活动。

、什么是引渡?怎样提出引渡?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其境内抓获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指控为毒品犯罪或者

已被定罪判刑的人,根据有管辖权国家的请求,在条约或者互惠的基础上,移交

给请求国,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罚的一项国际司法合作制度。引渡是

国家间进行禁毒执法合作的一种方式。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物公约》的规定,毒品犯罪是国际间的可引渡之罪。毒品犯罪可引渡的对象,

可以是请求国的公民,也可以是第三国的公民,但我国拒绝向外国引渡中国公民。

对需要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汇

总被要求引渡人的有关材料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转交外交部,再由外交部向有

关国家正式提出。在紧急情况下,可在外交部向有关国家正式提出请求之前,由

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以电函的形式请求外国有关司法机关对被要求引渡人

先期采取强制措施,但要在发出请求的同时告知外交部。

、我国开展国际禁毒合作的对外联系途径主要有

哪些?

国家之间开展国际禁毒合作,首先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取得联系。因请求协助的内

容不同或者事先所签条约的规定不同,取得联系的专门途径也有所区别。目前,

我国开展国际禁毒合作对外联系途径有:外交途径、中央授权机关的途径、国际

刑警组织途径和禁毒联络官联络途径。

、国际上有哪些禁毒组织和机构

联合国下设的“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负责制订联合国有关监督国际禁毒公约的执

行,协调有关毒品管制方面的政策。其下属的“麻醉药品委员会”为专门负责麻醉

药品的工作机构。

“联合国禁毒署”是联合国秘书处的一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国的行动,向各

国禁毒机构提出建议,进行禁毒执法培训等。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联合国机构,主要任务是与各国政府合作,

对有关禁毒公约所涉及的管制药物进行严密监控。

“联合国禁毒基金会”,主要任务是资助各国的禁毒项目。

“国际刑警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非政府组织。因为国际上的许多刑事犯罪案件

都涉及毒品问题,所以,国际刑警组织就成为国际间打击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组

织。

、“世界禁毒日”是怎样确定的?

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毒品泛滥,成为严重的国际性公害,引起全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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